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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鄭玉葉(即黃賢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賢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黃賢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黃聰明業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死亡,此經本院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所示,其已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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