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幸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逸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玖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