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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英誠(原名高坤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關於利息部分,其利率究為百分之19.7?抑為百分之15?。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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