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2930,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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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佰伍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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