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682,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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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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