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705,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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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益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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