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715,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融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弘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寶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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