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777,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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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綾蓁(原名王琬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捌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捌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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