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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玥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儀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陳報相對人之代表人儀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是否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若有,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為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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