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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玥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請人承攬相對人之清潔維護服務,然經聲請人多次催款,相對人尚有清潔服務報酬遲未給付,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查本件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法人,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6日陳報狀所附該公司登記表所示,其公司代表人為「儀隊股份有限公司」,而依「儀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所示,其公司代表人為「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故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訴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聲請人陳報狀中載明「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並未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因其未經辦理分公司登記,公司設址於國外,本件支付命令須向國外送達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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