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克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零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朱克立於民國102年7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8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4月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90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12645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