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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瑾蓉即蘆洲四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志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孫志偉為相對人?(由於依聲請之原因事實及卷內證物,均以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為相對人,孫志偉僅為其法定代理人,故有陳明之必要)。
二、聲請人吳瑾蓉即蘆洲四口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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