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846,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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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約定違約金以應付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計算,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之約定,是聲請人另請求到期違約金32,390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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