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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徐霈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祐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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