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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冠余
劉政池
簡 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裁定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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