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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君
鍾進宏
顏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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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276985元│自民國107年11月28日起 │至民國108年4月11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276985元│自民國107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鍾明君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鍾進宏、顏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1677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鍾明君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698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鍾進宏、顏碧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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