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亞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臧家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肆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