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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伸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麗玲
一、債務人陳伸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參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陳伸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王麗玲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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