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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奕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劉奕圻於105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780,000元,雙方約定自105年12月01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證一)
,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均
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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