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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朱仲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朱仲良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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