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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鐵先
陳美華
一、債務人陳鐵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相對人陳鐵先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由相對人陳美華應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鐵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玖仟參佰零玖元,按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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