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②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③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