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287,2019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魔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昭瑞(即邱昭敦之繼承人)、邱妙玲(即邱昭敦之繼承人)、李桃宛(即邱昭敦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昭敦(Z000000000)之繼承體系表。

二、請陳報相對人魔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桃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被繼承人邱朝昭敦(Z000000000)之繼承人是否已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

五、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