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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吉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南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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