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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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