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355,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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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秀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帕諾斯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薪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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