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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君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一、相對人侯君鍵與聲請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金額為一般房貸2,0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2年2月21日起至122年2月21日止 (證一),利率依年利率2.37%(即年利率1.31%加定儲指數1.06%,證二)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嗣延長寬限期一年,每月還款10,000元(證三)。
二、詎相對人侯君鍵竟於108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皆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6,911,1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侯君鍵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牌告利率表。
三、借款內容異動申請書影本乙件。
四、放款帳卡。
釋明文件:侯君鍵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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