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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舒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千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胡舒婷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15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7%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
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
二、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年2月1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553,32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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