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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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