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登記表。
二、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進添業已死亡,請陳明該公司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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