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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譯賢即大滿號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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