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548,2019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虞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