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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 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有發
一、債務人林美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肆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林美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江有發應於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萬元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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