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560,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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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鴻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景隆、江眉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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