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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靜靜
粘朝發
粘耀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捌拾肆萬伍仟伍佰元,及①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其中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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