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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恒生、張惠慈、林秋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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