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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俊霖
代 理 人 黃忠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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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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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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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0,000元 │民國107年8月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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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0元 │民國107年8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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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418,825元 │民國107年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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