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俊霖
代 理 人 黃忠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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