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593,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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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俊霖
代 理 人 黃忠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 馨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裕凱

李建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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