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600,2019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大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暨手續費之依據為何?其中違約金數額為何?手續費數額為何?各有何法律依據?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