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610,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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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一)債務人陳杏如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6日止累計162,888元正未給付,其中158,136元為本金;
4,75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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