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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浩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高浩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2日止累計75,423元正未給付,其中70,205元為消費款;
4,519元為循環利息(107/12/7 ~108/05/12);
6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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