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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冉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6851元 │自民國108年4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計算之利 │
│ │ │ │ │息 │
│ │ │ │ │ │
├──┼───────┼─────────┼──────┼───────────┤
│002 │新臺幣3141元 │自民國108年4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冉介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70444004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7日止累計21,865元正未給付,其中19,992元為消費款;
673元為循環利息(108/1/26~108/04/17);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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