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614,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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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詩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詩旻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6172元│          │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陳詩旻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579元│          │5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一)債務人陳詩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7日止累計16,519元正未給付,其中15,751元為消費款;
768元為循環利息(108/1/9~108/05/07)。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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