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616,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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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蔡宛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累計41,718元正未給付,其中40,792元為消費款;
926元為循環利息(108/3/20~1 08/05/15)。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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