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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金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18831元│自民國108年4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張金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0832469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1日止累計120,430元正未給付,其中118,831元為消費款;
1,599元為利息(108/3/20~108/04/21)。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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