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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元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椲羚
廖小萱
廖姿雯
一、債務人張椲羚、廖小萱、廖姿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椲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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