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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
聲 請 人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相 對 人 馥郁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家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馥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馥郁公司)向其承租LAND ROVER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一部,經終止租約後仍未返還系爭車輛為由,為請求馥郁公司返還系爭車輛,如拒絕返還則應與余家菡連帶給付相當於系爭車輛價值之金錢而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特定系爭車輛,其性質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性質相同之一定數量替代物,故其聲請內容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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