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648,201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總金額為何?

二、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