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金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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